- 新竹市「LA MORE」建案,於廣告使用他事業名稱及夾層平面圖之示意圖廣告不實罰40萬元
公平會表示,謝君於案關廣告宣稱「投資興建:自地自建/綜合規劃:彥星機構.安宏企業」,然據安宏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安宏公司)表示,僅出借公司名稱予謝君刊登廣告及銷售建案,實際未參與出資興建和銷售流程,且謝君亦自陳安宏公司並無參與該建案綜合規劃或任何銷售行為,而彥星機構之公司主體並不存在,是前揭廣告宣稱與事實未符甚明。
謝君另於接待中心外懸掛「430萬買3+1房」布條,室內張貼挑高型1F平面圖和夾層平面圖之基本型和三房型之空間配置示意參考圖、於案關廣告和網站載有「挑高5米」、「幸福3+1房空間」,並附有上下層空間配置示意參考圖和裝潢相片等宣稱,予消費者印象為系爭建築物已申請於交屋時或交屋後得施工興建「1層夾層」,合法取得夾層使用空間,其購買該建案後可做夾層設計使用。
惟據新竹市政府專業意見,該建案申領(102)府工使字第116號使用執照,使用分區為「第一種住宅區」,可做為住宅及辦公室等用途使用,案關建築物地上1至9樓樓層設計高度5公尺,各樓層均無夾層設計,倘該建案未依核定之使用類組使用,則涉違反建築法第73條規定。
又按建築法第73條第2項規定,建築物應依核定之使用類組使用,未經核准變更使用擅自使用建築物者,應依同法第91條第1項第1款規定處罰。綜上,謝君案關廣告內容之表示核與事實不符,係就商品之品質及用途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