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昌泰建設開發公司於網站宣稱「本公司成立營建開發已35年」為廣告不實罰5萬元。
公平會表示,按事業之成立時間依社會通念可顯現其致力於商品、服務品質提昇及價格合理化之努力等正面聯想,是成立時間之表示乃足以影響交易相對人對其銷售商品、服務品質之合理判斷,並作成交易決定。故事業倘於廣告內容就其成立時間為表示,自應善盡真實、正確表示之責。
昌泰公司於網站宣稱「本公司成立營建開發已35年,為同業歷史悠久,信譽卓著之專業建設公司」,惟依經濟部之公司登記公示資料,昌泰公司係於2011年12月12日設立,顯與網頁宣稱內容未合,是昌泰公司網站之宣稱,係就商品之品質為虛偽不實及引人錯誤之表示,核已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1條第1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