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營業人銷售房地時「壓低房屋售價,抬高土地售價」,被國稅局依時價調整房屋售價並補徵營業稅。
南區國稅局分析原因指出,土地及房屋在法律上雖為不同之權利客體,在民間交易習慣,卻始終是房地併計單一價格,但由於現行稅法規定銷售土地免徵營業稅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給了營業人銷售房地時「壓低房屋售價,抬高土地售價」的誘因。
又營業稅法施行細則第21條規定,營業人以土地及其定著物合併銷售時,除銷售價格按土地與定著物分別載明者外,依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含營業稅)占土地公告現值及房屋評定標準價格(含營業稅)總額之比例,計算定著物部分之銷售額,因此不少業者誤以為,只要房地銷售價格有分別載明,就一律依照該各別銷售價格計算申報,於是刻意壓低房屋售價以求規避稅負,忽略了營業稅法第17條:「營業人以較時價顯著偏低價格銷售貨物或勞務而無正當理由者,主管稽徵機關得依時價認定其銷售額」之規定,被國稅局依時價調整房屋售價並補徵營業稅。
該局最近即查獲轄內甲公司於2012年6月銷售房地總價2,660萬元,分別開立房屋銷售價格770萬元及土地銷售價格1,890萬元之統一發票,惟經該局查核發現,甲公司取得土地及房屋成本各為660萬元及1,000萬元,其申報房地銷售價格顯不合理,該公司雖提示已分別載明房屋及土地銷售價格之買賣合約書為證,但依該局查得之時價資料顯示,其房屋銷售價格顯較時價偏低,甲公司並無正當理由,乃依營業稅法第17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25條規定,以時價調增房屋銷售價格376萬元,核定補徵營業稅18萬8,000元。
國稅局強調,依據營業稅法第17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25條規定,營業人以較時價顯著偏低價格銷售貨物或勞務而無正當理由者,主管稽徵機關仍得依時價認定其銷售額,調整補徵營業稅,籲請營業人銷售房屋之售價應合理參酌市場行情,別存僥倖心理,試圖以偏低售價規避稅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