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針對賴清德「自由經濟示範區」10大質疑,國發會回應
一、條例空白授權,架空立法權?非也,是在立法機關授權範圍內,由行政機關就技術性、細節性訂定授權辦法,於法有據
(一)於法律相關條文明訂授權條款,使行政機關在立法者授權範圍內訂定授權辦法,係因應國家職能擴張,行政事項日趨專門技術化,而由立法機關對行政機關委任立法之行政法立法通例。
(二)示範區特別條例相關授權辦法內容多為技術性、細節性之行政執行事項,且已明訂授權目的、內容、範圍,非空白授權。
(三)另授權條款之監督機制包括:
1.事前:立法機關若就授權範圍有疑慮,得於逐條審查時調整授權範圍。
2.事中:相關辦法於公告前之草案階段,將依政府資訊公開,踐行行政程序法第154條之草案預告程序,予人民表示意見,並據以修正。
3.事後:於相關辦法公告後,若有違反、變更或牴觸法律等情事,立法院亦得依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60條至第62條規定進行事後監督,使不當之命令失效。
二、進駐示範區產業未明訂?不對,示範區除已明確提出五大產業發展方向,並開放各種具前瞻性產業活動之可能性,未來成為示範事業
(一)示範區之產業發展,已提出智慧物流、農業加值、國際健康、金融服務與教育創新等五大面向,絕非未有明訂。
(二)示範區設置目的在於透過自由化措施,提升國內整體產業的國際化與競爭力。因此,除前述5大產業活動外,未來中央主管機關只要認為產業活動具有前瞻性與示範性,更可由中央訂定許可辦法,納入示範事業,讓示範區發展更具彈性。
三、示範區管理機關疊床架屋?不對,自由貿易港區與示範區管理機關單一且明確
(一)自由貿易港區主管機關為交通部,目前第一階段6海1空自由經濟示範區之主管機關亦為交通部,並無疊床架屋。
(二)示範區特別條例通過後的第二階段,法令主管機關為經濟部,僅負責示範區申設及條例子法之解釋。然示範區管理機關仍由申設機關指定,亦即交通部的自由貿易港區仍由交通部擔任管理機關,權責明確。
四、管理機關權責包山包海,形同「小行政院」?沒有,管理機關權責參考現行規定,未有擴張。
(一)示範區條例規定管理機關執掌所訂內容,係參考「加工出口區設置管理條例」管理處之執掌、「科學工業園區設置管理條例」管理局之執掌,未比原加工出口區或科學園區多。
(二)透過單一窗口,由管理機關提供工商登記、勞安與勞檢、營運環境優化等各項服務,亦可滿足民間企業對政府效能提升之需求。
五、區內外適用不同法規,無法追蹤、管控?放心,透過設置電子帳冊進行遠端稽核,可保障區內外管控效率。
(一)區內第一類示範事業(前店)與區外受託廠商(後廠),依示範區條例草案均負有設置電子帳冊、提供海關遠端稽核之義務。
(二)至於委外加工,管理機關負責委外加工之核准,而貨物出區後之貨物控管與違反規定之處理,示範區條例均已明文由海關依權責予以監管。
六、新設示範區可豁免國土政策重要法規?不對?新設示範區均依現行規定辦理,並無簡化都計、環評程序
新設示範區程序,僅縮短審議時程,提高政府行政效能,至於應審議之事項均未放寬,仍應依現行都市計畫法、區域計畫法、環境影響評估法、農業發展條例之規定辦理。
七、草案設定自經區條例施行期間10年,期滿落日後,未交待如何轉型?放心,示範區落日後的處理方式都已納入考慮中
(一)示範區政策既謂「示範」,當有一定實施期間,故本條例實施期間為十年。各機關將於條例停止適用前,視條例相關法規鬆綁措施之實施成效,檢討是否納入相關主管法規,以延續施行,俾利自由化措施與管理制度之銜接適用。
(二)示範區特別條例10年落日後,相關權利義務關係即回歸原主管機關管理。
八、示範區開放申請形同「普設」,使資源分散?非也,現有實體示範區僅8個,也不是申請就可以設立
(一)示範區的推動與韓國經濟自由區不同,我國並未投入大量硬體建設資源,沒有資源分散問題。
(二)特別條例通過後,新設示範區需經過嚴謹審核程序,研提可行性規劃報告及營運計畫書,經主管機關審核通過,報請行政院核定後才可成立。主管機關可就其申請計畫進行准駁,絕非申請就可設立。
九、示範區推動農業加值應以扶植台灣農業優先?正確,農業加值之推動,就是要創造國內農業商機,擴大對國內農產品的需求
(一)示範區發展農業價值,是面對經濟自由化所採進攻型策略之試點。透過示範區建立一個降低進口原料衝擊之緩衝帶,逐步將傳統「生產型農業」朝向「新價值鏈農業」發展。
(二)農產品會因產地、品種不同影響其風味,為維持產品風味,業者多仍會就地取材使用國產原料,國內農產品不易被取代。
(三)農業加值政策是「做大原有的餅」及「創造新的餅」,食品加工業規模擴大後,配合農業契作,將可帶動國內農產品需求,使農民受益。另一方面,進口台灣缺少的農產品原料,結合國內原料與優質加工技術,將可開發創新產品,行銷全球,讓台灣高品質的農產品發揮最大價值。
十、自經區內「國際健康」的「前店後廠」設計,是否磁吸醫療人才與資源,造成五大皆空,影響國人就醫權益?錯誤,未以「前店後廠」推動,不影響國人就醫權益且以配套措施實質回饋國人
(一)特別條例通過後的國際健康產業園區係以實體園區方式推動,且全國只會推動1至2區,並非透過自由貿易港區的前店後廠推動。專區醫院原則規劃200床,僅需100~200名醫師,占全國醫師數4.2萬名比例極低,不會影響國人就醫權益及就醫之可近性。衛福部針對國內醫師的兼職看診有每週20小時的時數限制,且支援國內及示範區之時數將合併計算,不致於造成五大皆空的情形。
(二)示範區之國際醫療機構不可使用健保,不瓜分健保資源。同時,國際醫療專辦機構須提撥一定比率的特許費挹注健保,有助於充裕健保財源,且需訂定回饋機制回饋偏鄉與弱勢。
對於地方政府之疑慮,國發會表示,會願意面對面溝通,如辦理地方說明會等,提供正確資訊,讓地方政府能妥善評估,思考如何利用示範區政策促進地方發展,並支持示範區政策之推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