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請注意!全戶戶籍遷出即喪失地價稅自用住宅優惠
該處表示,自用住宅用地之認定依土地稅法第9條規定,以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之住宅用地為準。原已享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的土地,若土地所有權人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之戶籍全部遷出,雖然實際上仍居住該地,仍不符合自用住宅用地應由上揭人等辦竣戶籍登記的要件,且如有該等戶籍全部遷出之情況,應於30日內向稽徵機關申報已非屬自用住宅用地,以免查獲時被補稅及處罰。
該處提醒民眾,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係按優惠稅率千分之2課徵與一般用地按千分之10至千分之55累進稅率課徵,稅額相差4倍以上,故民眾辦理戶籍遷出時,應特別注意,至少要留有土地所有權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其中1人的戶籍,才能繼續適用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
若戶籍已全戶遷出之民眾,應將戶籍重新遷入,並於2014年9月22日前提出申請,經稽徵機關核准後,才能於當年起再適用優惠稅率。稅捐處呼籲土地所有權人提前檢視土地課稅情形,把握申請時機以維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