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出售土地未完成移轉即死亡,仍應列報遺產總額
南區國稅局表示,遺產稅是以被繼承人死亡時所遺留之財產與負債為課徵標的與扣除項目,被繼承人死亡時,其名下土地業已簽妥買賣契約書,惟尚未辦理土地移轉,該土地所有權仍屬被繼承人所有,故仍應列入遺產總額,但因負有移轉土地給買受人之義務,可同額列報未償債務。
至被繼承人生前出售該地所取得之價款,尚有餘存或置換其他財產者,則應依其性質(如現金、存款、股票或基金等)列計遺產項下,其尚未收取之價款則為應收債權,亦應計入遺產總額。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2013年12月將其所有之土地1筆以1,500萬元出售予乙君,乙君已先支付500萬元,土地尚未辦妥所有權移轉登記,甲君卻不幸於2014年1月死亡。甲君的遺產稅申報,其遺產總額應包含該已出售尚未過戶的土地、取得之土地款500萬元於繼承日仍存在之餘額及尚未取得之土地價款1,000萬元債權。另因該土地仍需移轉登記給買受人,可以該土地之公告現值同額列報未償債務之扣除額,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國稅局提醒民眾,申報被繼承人遺產時,應查明被繼承人死亡時遺有之財產、負債及可扣除或不計入遺產課稅部分,以免影響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