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超過一處或面積超過規定之適用原則已修正!
稅務局表示,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的相關規定已經作出修正,土地所有權人擁有多處房地,如分別由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受扶養親屬辦竣戶籍登記,以土地所有權人自行擇定之戶籍所在地為準;如未擇定時,依土地所有權人、配偶、未成年受扶養親屬順序適用,但僅能有一處土地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繳納地價稅。又其自用住宅用地面積如超過都市土地面積300平方公尺,非都市土地面積700平方公尺,其適用順序可由土地所有權人自行擇定,未擇定者,亦依上開規定順序適用之。
另外,由於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或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繳納地價稅,以一處為限。如果土地所有權人與其配偶或未成年之受扶養親屬分別以所有土地申請自用住宅用地時,以共同擇定之戶籍所在地為準;未擇定時,才由稽徵機關以所有土地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課徵地價稅最高者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