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計算奢侈稅之不動產銷售價格係指銷售時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在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
該局說明,依奢侈稅條例規定,所有權人出售持有期間未滿2年之房地,除符合該條例第5條免課徵規定外,均應於訂定銷售契約之次日起30日內,向戶籍所在地國稅局申報銷售價格及繳納奢侈稅,至於申報計算之銷售價格,係指銷售時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在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
該局舉例,轄內甲君於2012年7月出售持有期間未滿2年之台中市土地,並於規定期限內以銷售價格600萬元申報繳納奢侈稅60萬元。惟因申報銷售價格與土地公告現值相當,經該局追查買賣資金流向,發現甲君收取銷售價款較買賣契約書上載明價格多出80萬元,甲君表示該價款係買方給予之土地介紹服務費。
由於計算奢侈稅之不動產銷售價格係指銷售時所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在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所以出賣人向買受人額外收取之介紹或補償費等應一併計入銷售額計算奢侈稅,因此甲君應就短報80萬元補徵奢侈稅並處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