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設保留地解編還地於民,土地有效運用,兼顧地主權益與公共利益
新北率先訂立解編原則 早日還地於民
新北市響應中央政策,通過「新北市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公告受理申請檢討變更作業原則(草案)」,新北市政府城鄉發展局預計2014年1月底前完成公告,提供公共設施保留地地主辦理公共設施保留地申請解編的行政程序,未來地主依相關程序申請通過後,一半土地開闢為開放性公共設施用地,一半土地則變更為可建築用土地還於地主,保障地主應有的財產權益。
新北市政府城鄉發展局經市長同意擇定了15個首辦行政區,包括板橋、三重、永和、中和、新莊、新店、土城、蘆洲、汐止、樹林、淡水、泰山、三峽、鶯歌、五股等地區,並建議後續開發方式,期能解決新北市舊有公共設施保留地難以開闢的困境,創造公共利益與地主雙贏局面。
解編後都市綠地不減更增 實質提升環境品質
在公共設施保留地的解編項目上,新北市除了依循內政部政策,選定學校、市場、停車場、機關四項公共設施用地為優先解編標的外,考量其中一半開闢為開放性公共設施的用地可變更為公園綠地,將能實際地增加新北市公園綠地開闢面積,提高新北市民人口綠地比例,實質提升都市空間環境品質。
未來民眾循相關行政程序辦理解編後,得透過開發許可或重劃方式取回一半可建築土地,另一半土地則配合居住、生活需求開闢為公園、綠地等開放空間,或補充該地區所需之其他公共設施,一方面透過開放空間之提供,提升新北市整體環境品質; 另一方面可解決數十年公共設施保留地地主持有土地卻不得運用的無奈,期望能使本市都市空間環境機能提升,給市民更優質的生活空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