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國稅局表示,銷售價格指銷售時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在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表示,依奢侈稅條例第8條第1項規定,納稅義務人銷售或產製特種貨物或特種勞務,其銷售價格指銷售時收取之全部代價,包括在價額外收取之一切費用。該民眾於2012年10月與其子訂定買賣契約書,約定總價款為250萬元,並以「買賣」為登記原因移轉所有權予其子,縱該民眾同意免除其子220萬元之簽約款,並已辦妥贈與稅申報,亦不影響其買賣契約原有之效力。因此,該民眾出售持有期間未滿2年之房地,經國稅局查獲就其銷售時應收取之價款250萬元課徵特銷稅外並按所漏稅額處罰鍰。
該民眾免除其子部分之應支付價款義務,係屬另一法律行為,除應依法核課贈與稅外,對契約約定買賣價格並無影響。該局特別提醒民眾,買賣房地應特別留意相關法律規定,以免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