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近期針對轄內個人出租公寓、套(雅)房及觀景日租房等案件加強查核
該局說明,個人如有出租房屋取得租金時,應核實申報,將該筆租金收入併入取得年度之個人綜合所得總額計算申報納稅。該局進一步說明,該項作業自2013年下半年展開,請納稅義務人檢視,出租房屋取得之租金,有短漏報租賃所得情事,在未經檢舉、未經稽徵機關或財政部指定之調查人員進行調查前,自動向戶籍所轄稽徵機關辦理補申報,並補繳所漏稅款者,可適用稅捐稽徵法第48條之1規定加計利息免罰。
倘未申報,經該局查獲,將依規定補稅並裁處罰鍰,該局秉持愛心辦稅精神,特別呼籲出租人如有未申報或短報情形,請儘速自行依實際所得辦理補報並補繳稅款,避免因漏報而遭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