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觀光賭場管理條例」草案內容共計7章,包括114條條文。
行政院長江宜樺指出,觀光博弈產業為國內一新生、複雜,且具高風險的事業,可仿效星國高度管制的作法,未來除成立專責機關負責監管外,相關部會也將配合全力投入協助,以確保觀光博弈業的健全經營及發展,正面帶動觀光發展並增裕國家稅收。
二、 規定觀光賭場家數、獨占或寡占期間、申請時程、適格性審查、籌設許可及觀光賭場特許營運執照之申請、核發等相關流程事項。(草案第7條至第15條)
三、 規定觀光博弈業取得觀光賭場特許營運執照後之營業、定期重新申請適格性審查、執照之有效期間、期滿之換照、執照禁止轉讓與其撤銷或廢止事由、停業及歇業之相關規定,以確保觀光賭場開始營運後,主管機關得採適當措施妥為監督管理。(草案第16條至第25條)
四、 主管機關之監督管理權限、範圍,包含行政調查權、查核權、合約審查權,且主管機關調查範圍可及於利害關係人,並可委託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或適當機構協助查核,另設博弈調查人員駐場監督管理,確保主管機關得為即時、有效監督管理,以有效防止場內不法及犯罪情事等規定。(草案第26條至第32條)
五、 為要求業者以負責任態度經營觀光博弈業,有效防止嗜賭等負面問題,規定業者經營觀光賭場時之責任及保護措施,包含場內應揭示資訊項目、設定賭金損失提醒機制、禁止酒醉客戶從事博弈規定、籌碼兌換方式、博弈信用借貸限制、場內禁止之行為、博弈廣告限制及其他責任博弈措施。(草案第40條至第48條)
六、 為防止不適當者進入觀光賭場從事博弈活動,明列禁止進入觀光賭場之人員範圍、申請方式,及其違法入場從事博弈活動之相關處理機制。(草案第54條至第63條)
七、 為兼顧擴大客源,並防止洗錢及不當債務催收等流弊,有條件許可並以執照管制博弈經紀業,同時規定其得貸款之對象、收取佣金之上限、博弈經紀人之條件及應配合之義務等事項。(草案第75條及第76條)
八、 為增裕財源,觀光博弈業應繳納稅費以協助觀光及經濟發展,改善離島基礎建設,其項目包含觀光博弈業特許費、博弈特別稅及觀光賭場特許營運執照費。(草案第77條至第79條)
九、規定觀光博弈業應提繳部分博弈營業收入,供作公益使用;另為降低開放博弈產生之嗜賭問題,由業者提撥部分營業收入,捐贈財團法人嗜賭防制基金會辦理嗜賭防制事項。(草案第80條至第82條)
十、其他有關觀光博弈業應適用洗錢防制法、負保密義務、客戶獎金所得於二十年內免徵所得稅之規定。(草案第109條至第114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