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動產經紀人須經訓練獲證照方可從事仲介業務 MyGoNews房地產新聞 市場快訊
不動產經紀人須經訓練獲證照方可從事仲介業務
新聞摘要
  • 每人須繳國庫2萬5千元換取緩起訴
【MyGoNews廖賢龍/台北報導】1101名不動產經紀營業人未依法規未完成訓練,即取得代訓機構證明而充任不動產經紀營業員,經台北地檢署偵辦後,已達成繳錢給國庫以換取緩起訴。

台北地檢署檢察官陳弘杰承辦2010年度他字第7932 號被告高展程及謝麗香2 人涉嫌偽造文書案件中,發現取得該案證照的不動產經紀營業人員亦涉有偽造文書罪嫌;經承辦檢察官指揮內政部警政署政風室偵辦,共計1343名被告到案,35名被告通緝,到案1343名被告中,1101名被告同意接受緩起訴處分,另234名被告為不起訴處分,7名被告移轉他署管轄,1名被告尚未偵結。

承辦檢察官審酌被告等1101人,並無重大犯罪前科,且被告等人於事後均坦承犯行,經此教訓日後應知所警惕慎行,參酌刑法第57 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維護,認以緩起訴處分為適當。緩起訴期間為1 年,被告等人應各支付緩起訴處分金2萬5,000 元予國庫,1101 名被告之緩起訴處分金共2752萬5,000 元。

這些不動產經紀營業員自2009年10月至2010年4月,並未至台北不動產研究發展協會上課受訓,竟為取得不實的不動產經紀營業員訓練證明書以辦理登錄不動產經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