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庫分10年編列預算撥充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400億元 MyGoNews房地產新聞 區域情報
國庫分10年編列預算撥充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400億元
新聞摘要
  • 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之運用,未來基金運用以補助及投融資業務為主。

【MyGoNews廖賢龍/台北報導】為積極推動「花東地區發展條例」所定相關工作,除由行政院核定花東地區發展上位指導計畫─「花東地區永續發展策略計畫」外,花蓮、台東兩縣政府,亦分別擬訂綜合發展實施方案送行政院審議中。為協助相關計畫之落實推動,行政院經建會通過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管理會通過基金運用及資金管理原則等提案。
 
依據「花東地區發展條例」規定,政府為落實花東地區之永續發展,中央主管機關應設置「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基金總額為400億元,將由國庫分10年編列預算撥充。2013年度成立該基金,國庫即撥補40億元,2013年度則賡續編列撥補25億元,基金累計將達65億元。
 
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之運用,未來基金運用以補助及投融資業務為主,運用之原則說明如下:
 
1.補助計畫
 (1)中長期計畫引導預算:花東永續發展策略計畫引導部門中程計畫,部門中程計畫引導綜合發展實施方案,再覈實編列經費。
 (2)公務為主、基金為輔:產業發展與建設經費,主由中央編列預算支應或補助及地方編列配合款,若有不足,基金再配合補助。
 
2.投融資計畫
 (1)結合民間、政府資金共同開發花東地區,針對綜合實施方案各項建設及重點發展產業,且具自償性之計畫,辦理投融資業務。
 (2)配合「花東地區發展條例」規定,針對重點發展產業,協調提供低利融資、信用保證等措施。
 (3)投融資收益挹注基金,以利循環運用。
 
另為周延控管花東基金經費處理作業,提高基金資金運用效能,爰研訂「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資金管理原則」,俾利各中央主管部會及花蓮、台東兩縣政府依循辦理。
 
未來花東地區永續發展基金將依「花東地區永續發展策略計畫」及院核定花蓮及台東兩縣第一期綜合發展實施方案,落實推動補助計畫。另經建會亦正研擬投融資相關作業規範,俾順利推動投融資業務,協助推動花東地區產業之永續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