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資法上路!房仲違法賠償上限達2億 MyGoNews房地產新聞 市場快訊
個資法上路!房仲違法賠償上限達2億
新聞摘要
  • 有關房仲業為開發物件之需向地政事務所所調閱之第2類謄本是否屬於免為告知權利人之事項,在主管機關未明確表態前則應謹慎低調為宜,切勿造成擾民之行為。
【MyGoNews廖賢龍/台北報導】2012年10月1日正式實施個人資料保護法,房仲業者對這法規影響尚不熟悉,新通過的《個人資料保護法》比過去法規更嚴厲,若違反個資法,不只企業面臨更高的罰則,連老闆和員工都會受罰,甚至要入獄服刑。

個資法新增加了團體訴訟求償的規定,受害當事人可集體向違反個資法的企業求償。每人每次可求償500~20,000元,相同原因產生的賠償金額合併計算,最高可以達到2億元,這個金額是舊有法規的10倍。房仲全聯會就有關房仲業應注意之重點整理如下:

一、不動產經紀業應如何因應:
 
個人資料保護法(以下稱個資法)並非全新的法律,其修正前之名稱為電腦處理個人資料保護法,由於存在者如不將個人資料儲存於電腦終是否即不受該法律之拘束的爭議問題,所以在法律修正時將電腦處理四個字刪除,表示只要須進行個人資料之蒐集即有個人資料保護法之適用。由於在先前舊法時代為符合法律規定,各經紀業者應已將各式契約書(委託契約書、購買意願書、要約書等)增列客戶同意蒐集其個人資料之條款,而個資法第8條更詳細明定企業經營者(非公務機關)依第19條規定蒐集個人資料時應告知及說明事項,所以各經紀業必須針對此一規定修正內部作業內容,俾符合法律規定。
 
二、對於房仲未來經營的影響:
 
1.依個資法第9條之規定,非經由當事人提供之個人資料,應於處理或利用前,向當事人告知個人資料來源(個資法第8條所定之告知事項),有關房仲業為開發物件之需向地政事務所所調閱之第2類謄本是否屬於免為告知權利人之事項,在主管機關未明確表態前則應謹慎低調為宜,切勿造成擾民之行為。
 
2.至於其他非以正式管道獲取客戶個人資料的方法諸如購買名單自大樓管理員或管理委員會私下取得名單等方式在未來繼續使用之風險將很高。
 
3.經紀業者違反個資法(包括非法蒐集個人資料及個資法第27條個人資料被駭客入侵而招致竊取、竄改、毀損、滅失洩漏。)刑事、行政及民事責任均大幅加重 (有關刑事部份為:個資法第41,42條,最高5年以下。行政部分為:個資法第47條最高行政罰鍰50萬元整。民事部份為:個資法第28、29條最高賠償金額自2千萬元提高到2億元整),風險極高,企業經營者須加以正視做好保護個資措施。
 
三、對消費者之影響:
 
由房仲業者蒐集消費者個人資料原則上須經其同意,即使消費者曾經同意但是仍可事後要求查詢或請求閱覽、請求製給複製本、請求補充或更正、請求停止蒐集、處理或利用或請求刪除,再加上企業經營者之責任加重,消費者之個人資料定能獲得較之前更週延之保護,但是消費者也應了解如其拒絕提供個人資料或供處理及利用,致房仲業者無法提供仲介服務或達委託之目的時,業者也可能會選擇終止提供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