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出售土地已收取之價款於繼承日仍餘存者及尚未收取之價款亦應列報於遺產總額。
稅捐機關舉例說明,轄內甲君於2011年9月將其所有之土地1筆以1,200萬元出售予乙君,乙君已先支付400萬元,土地尚未辦理移轉登記,甲君旋於2011年11月死亡。甲君的遺產稅申報,其遺產總額應包含:
1.該已出售尚未過戶的土地,以公告現值列報遺產價值。
2.取得之土地款400萬元,於繼承日仍存在之餘額。
3.尚未取得之土地款800萬元債權。
另因該土地需再移轉登記予買受人,可以該土地之公告現值同額列報未償債務之扣除額,自遺產總額中扣除。
稅捐機關進一步說明,遺產稅係以被繼承人死亡時所遺留之資產與負債為課徵標的與扣除項目,所以,甲君死亡時其名下土地業已簽妥買賣契約書,惟尚未辦妥土地移轉,該土地所有權仍屬甲君所有,故仍應計入遺產—土地項下,但因負有移轉土地之義務,可同額計入未償債務;倘該出售價金於死亡時,尚有餘存或置換其他財產者,則應依其性質(如現金、存款、股票或基金等)列計遺產項下,而尚未收取之價款則為應收債權,亦應計入遺產—債權項下。
稅捐機關提醒納稅義務人,申報被繼承人遺產時,應查明被繼承人死亡時遺有之財產及負債,及可扣除或不計入遺產課稅部分,若有法令上之疑義,歡迎洽詢稽徵機關,以正確申報,合法節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