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土地上建物遷移戶籍時應至少要留有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中1人的戶籍設在原自用住宅土地。
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表示,依土地稅法第9條規定,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之適用要件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常有土地所有權人因子女就學等因素,而將全戶戶籍遷出,致地價稅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條件消失,又未依法向稅捐稽徵處申報改課,日後經該處查獲而遭補稅及裁處罰鍰。
該處提醒民眾,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土地上建物遷移戶籍時應至少要留有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中1人的戶籍設在原自用住宅土地,才能繼續適用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原已將戶籍全戶遷出之民眾,於2012年9月24日(原規定截止申請日9月22日適逢例假日,順延至9月24日)前土地所有權人或配偶、成年直系親屬任一人將戶籍遷入,並重新提出申請經稽徵機關核符者,才能於2012年起適用優惠稅率。稅捐處呼籲土地所有權人提前檢視土地課稅情形,把握2012年9月24日前之申請時機,以維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