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土地上建物遷移戶籍時應至少要留有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中1人的戶籍設在原自用住宅土地。 MyGoNews房地產新聞 房地稅務
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土地上建物遷移戶籍時應至少要留有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中1人的戶籍設在原自用住宅土地。
新聞摘要
  • 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土地上建物遷移戶籍時應至少要留有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中1人的戶籍設在原自用住宅土地。
原已享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的土地,若土地所有權人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之戶籍全部遷出該址,即不得按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千分之2課徵地價稅,將改按一般用地累進稅率課徵,一般用地之基本稅率為千分之10,如地價總額超過累進起點地價者將按稅法規定累進較高稅率最高至千分之55核課,稅負相差至少4倍。
 
新北市政府稅捐稽徵處表示,依土地稅法第9條規定,地價稅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之適用要件為土地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直系親屬於該地辦竣戶籍登記,且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常有土地所有權人因子女就學等因素,而將全戶戶籍遷出,致地價稅適用自用住宅用地優惠稅率條件消失,又未依法向稅捐稽徵處申報改課,日後經該處查獲而遭補稅及裁處罰鍰。
 
該處提醒民眾,適用自用住宅用地稅率土地上建物遷移戶籍時應至少要留有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中1人的戶籍設在原自用住宅土地,才能繼續適用優惠稅率課徵地價稅。原已將戶籍全戶遷出之民眾,於2012年9月24日(原規定截止申請日9月22日適逢例假日,順延至9月24日)前土地所有權人或配偶、成年直系親屬任一人將戶籍遷入,並重新提出申請經稽徵機關核符者,才能於2012年起適用優惠稅率。稅捐處呼籲土地所有權人提前檢視土地課稅情形,把握2012年9月24日前之申請時機,以維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