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出售時之房地比例計算房屋財產交易損益,依法課徵所得稅,土地交易損益則免納所得稅。
該局表示,個人出售房屋,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第1款規定,應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及相關必要費用之餘額為財產交易所得。前開財政部83年函規定,個人出售房地,其原始取得成本及出售價格之金額,如經稽徵機關查核明確,惟因未劃分或僅劃分買進或賣出房地之各別價格,應以房地買進總額及賣出總額之差價,按出售時之房地比例計算房屋之財產交易損益。
前開財政部83年函僅規範成交價額與原始取得成本計算方式,並未核釋所出售房地相關必要費用之計算減除方式,基於房地取得成本及必要費用之計算減除原則應予一致,爰比照該函規定,核釋其相關必要費用自房地買進總額及賣出總額之差額中減除,再按出售時之房地比例計算房屋財產交易損益,依法課徵所得稅,土地交易損益則免納所得稅,以資明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