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銷售持有2年以內之自住房地,需辦竣戶籍登記方可排除課徵特銷稅。
該局進一步說明,所謂辦竣戶籍登記之定義:依奢侈稅條例第5條第1款規定:「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1戶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辦竣戶籍登記且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該條款係參考土地稅法第34條第5項一生一屋之規定,對於家庭核心成員僅有1戶房地,辦竣戶籍登記且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如所有權人銷售持有2年以內之自住房地,予以排除課稅。而上開條款所稱「辦竣戶籍登記」應由所有權人、配偶或未成年直系親屬於銷售日前辦竣戶籍登記。
該局曾有一案例,甲君為單身成人於2010年11月在台南購入一房地(名下僅有該房地),持有期間該屋無供營業或出租,後因個人資金需求於2011年12月簽約出售該房地,期間因工作因素經常往返大陸台灣,自購入該屋後並未設籍該處,而設籍於母親名下之屏東房宅,因與前揭規定不符而遭補稅處罰。該局提醒民眾要注意相關規定,避免因不諳法令而被補稅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