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房屋稅,以附著於土地之各種房屋,及有關增加該房屋使用價值之建築物,為課稅對象。
稅捐機關說明:民眾常於房屋頂樓,1樓前後搭蓋建物,或房屋增建夾層,以增加房屋使用空間,均應併入房屋面積,核課房屋稅。如經查獲未依規定辦理申報,因而發生漏稅者,依法除應補稅外,並按所漏稅額處2倍以下之罰鍰。
稅捐機關提醒民眾,房屋所有人應於房屋建造完成之日起30日內檢附有關文件,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申報房屋稅籍有關事項及使用情形;其有增建、改建、變更使用情形或移轉、承典時,亦同。
房屋之課稅與否,主要是依房屋的現值大小而定,其年限多寡非唯一考量因素,房屋評定現值在10萬元以下,才有可能免徵房屋稅。依據房屋稅條例規定,住家房屋現值在10萬元以下者,免徵房屋稅。
稅捐機關表示,若房屋現值在10萬元以下,而部分供營業用,部分為住家用者,依規定仍應按其實際使用面積課徵房屋稅;亦即現值10萬元以下房屋,營業用部分仍按其實際使用面積課徵房屋稅,至於住家用部分則免徵房屋稅。
房屋依使用情形區分為營業用(店舖、工廠等)、住家用及非住家非營業用(事務所、補習班、空屋、診所等)3種使用情形課徵房屋稅。
稅捐機關表示,在土地寸土寸金的情況下,有些納稅義務人會利用房屋頂樓增建廣告塔,作為行銷各式各樣產品的廣告看板;因為該頂樓增建廣告塔,除了加重其房屋負荷量外,並無增加房屋使用價值,自無房屋稅條例第2條之適用,不屬於房屋稅課徵對象,故無營業用、住家用及非住家非營業用3種使用情形之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