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由第三人移轉不動產予二親等內之特定人,涉嫌逃漏贈與稅,追究刑事責任。
國稅局說: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4條第2項規定,贈與係指財產所有人以自己之財產無償給予他人,經他人允受而生效力之行為。所以不動產所有人藉買賣方式,經由第三人移轉不動產予二親等內之特定人,如經查明其相互間之有償行為係屬虛偽者,即發生贈與效力,除補稅、處罰外,尚有涉及觸犯稅捐稽徵法第41條逃漏稅之刑事責任。
國稅局籲請納稅義務人,自2009年1月23日起贈與稅每年免稅額從100萬元調高為220萬元,課稅級距及稅率也從原先10級及最高稅率50%,修正為單一稅率10%,免稅額及稅率已做大幅修正,無需再以「三角移轉」之方法規避、逃漏贈與稅,以免遭人檢舉或經查獲而受罰,得不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