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經紀業:與委託人「簽訂」委託契約書後,方得刊登廣告與銷售。
- 經紀人主要簽署文件有9項
台北市房仲公會提出的13項教戰守策為:
1.經紀業:與委託人「簽訂」委託契約書後,方得刊登廣告與銷售。
2.「簽約」時並應查明:委託人與產權所有人是否相符與否。
3.如委託人與產權所有人並不相符,應請委託人出具委託授權書暨出示最近兩星期內申領的印鑑證明(核對委託授權書與印鑑證明相同的用印)。
4.委託人與產權所有人為同一人時,亦應由委託人親自於委託契約書簽名(眼看到他簽字);如不識字,則應加蓋指印以為證明(加蓋指印須2見證人簽名)。
5.所有權人旅居國外,千萬不可僅憑一通電話就接受委託(因為太難判定真偽),應出具該委託人居住國之我國商務辦事處簽證的委託書。
6.所有權人為法人,出售公司重要資產,應召開股東會決議,經紀人應請委託人出具股東同意出售該不動產的會議紀錄。
7.廣告與銷售內容所載事項,應與出售標的物相符,若登載不符(實),應負民事損害賠償責任,甚或刑事責任(例虛報租金、以假租約詐害買方)。
8.廣告與銷售內容所載事項,除須與出售標的物相符外,廣告單上並得詳實註明經紀業名稱:直營或獨立品牌=○○不動產(股)公司、○○房屋企業有限公司、○○企業社、○○實業社、○○中山店。
9.經紀人不得將契約書用印後,存放公司任憑公司隨意使用。
10.經紀人主要簽署文件計有:
(1)不動產出租委託契約書;
(2)不動產承租委託契約書;
(3)不動產出售委託契約書;
(4)不動產承購要約書、斡旋契約書;
(5)定金、斡旋金收據;
(6)不動產廣告稿;
(7)不動產說明書;
(8)不動產租賃契約書;
(9)不動產買賣契約書。
11.帶看房屋時,即應以不動產說明書(須有委託人簽章)作為逐項解說之依據。
12.不動產說明書應為不動產買賣契約書或不動產租賃契約書的一部分。
13.未辦繼承、植物人(禁治產宣告)、失蹤人口的不動產未完成法律程序前,無法成為買賣交易或出租之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