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摘要
  • 高雄市政府2012年1月發布實施「高雄市政府綜合設計開放空間管理維護要點」。
  • 高雄市已建築完成的建築物中,共有861棟大樓採開放空間設計。
 
【MyGoNews廖賢龍/台北報導】高雄市政府於2012年1月發布實施「高雄市政府綜合設計開放空間管理維護要點」,以有效管理開放空間者需確實提供市民休憩使用,並由社區管委會負責場所的管理維護。依據估算全市約計有861棟大樓38.7公頃開放空間綠地將受該要點管制。

高雄市工務局局長楊明州表示,為鼓勵建築基地採融合環境的整體規劃,以提升都市景觀質感,並兼具都市防災功能,中央訂有建築基地留設開放空間的規定。

工務局要落實市長陳菊打造宜居高雄政策,提升產業進駐投資高雄所營造的整體環境品質,從公領域的公園綠地闢建提升都市綠覆率,或是立法規範私領域增加開放空間綠化休憩面積,包含後端的維護管理等,都需要公私部門共同投入。

楊明州表示,因為建築基地留設開放空間可以獲得額外的建築容積獎勵,因此該開放空間的設置必須具有環境公益性。目前高雄市已建築完成的建築物中,共有861棟大樓採開放空間設計,開放空間面積至少超過38.7公頃以上,相當增加3座以上的中央公園綠化面積。

建築師公會法規顧問林子森表示,開放空間是很好的法規,在美術館特區有採用該規定的建築產品,其提升都市景觀品質的效果是具體可見。建商公會總幹事林佩樺說,開放空間建案採低建蔽率設計,創造更多的綠化面積,而且都市視覺穿透感與休閒空間的提供,更提升社區的居住品質。

建管處處長黃志明表示,高雄市設計開放空間的建築物,建管處都有造冊列管,每年都會作不定期檢查,開放空間如有封閉、違規使用情況,都會要求管理委員會或所有權人改善。這次新訂定的「高雄市政府綜合設計開放空間管理維護要點」,明確規定建築物起造人於申請建造執照時,應檢附開放空間管理維護執行計畫書,並納入公寓大廈規約草約,日後建築物移轉於管理委員會時,可讓管理委員會更清楚知道,開放空間必須開放提供民眾自由通行、觀賞或休憩,禁止封閉、違規使用。

為明確規定開放空間應開放供公眾使用,內政部正在修法,未來將規定開放空間除應予綠化外,不得設置圍牆、棚架、建築物及其他妨礙公眾通行之設施或為其他使用;另外考慮到住宅的私密性與開放空間的公益性,本次修法也將規定,建築物地面層為住宅、集合住宅者,如設置頂蓋型開放空間,則不予獎勵容積,要真正落實開放空間可以供大樓住戶以外的市民使用。新法施行後,未來高雄將出現更多綠化休憩空間或小型的鄰里景觀公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