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中區國稅局表示,依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5條第1款及第2款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非屬本條例規定之特種貨物:
一、所有權人與其配偶及未成年直系親屬僅有1戶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辦竣戶籍登記且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
二、符合前款規定之所有權人或其配偶購買房屋及其坐落基地,致共持有2戶房地,自完成新房地移轉登記之日起算1年內出售原房地,或因調職、非自願離職、或其他非自願性因素出售新房地,且出售後仍符合前款規定者。
財政部的認定標準是參考土地稅法第34條第5項一生一屋規定,對於家庭核心成員僅有1戶房地(或先購後售致出售時有2戶房地),辦竣戶籍登記且持有期間無供營業使用或出租者,如所有權人銷售持有2年以內之自住房地,准予排除課稅。
因此,上述條款中所稱的「辦竣戶籍登記」,應由所有權人、配偶或未成年直系親屬於銷售日前辦竣戶籍登記。
另外,本條例第5條第2款規定,為考量所有權人或其配偶為換屋,先購後售致持有2戶房地情形,是否適用排除條款,重點將在於所有權人購買新房地時,原僅持有1戶房地且符合同條第1款規定為限。
此外,對於家庭核心成員除1戶自用住宅外,尚擁有1處空地,財政部也從寬認定,出售自用住宅時,空地可以不被認定為第2處不動產,因此,可以免課奢侈稅,但空地並需無房屋等建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