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此民眾除了追求自家的合法私利外,還要兼顧公共利益與集體利益。倘若極少部份人堅持私利,卻漠視公共與集體利益時,就是公權力介入,以公共與整體考量為基礎,保障大多數守法民眾的最好時機。
都市更新制度具有明顯的公共與集體利益概念。針對事業計畫範圍進行整體考量,透過多數同意啟動的機制,達成提升整體生活環境的目標,是出發點良善的制度。
然而,自2007年1月啟動都市更新事業公聽會開始,按照法令規定逐步完成都市更新案申請的士林「文林苑」案,卻在2009年6月公告核定准予實施者(樂 揚建設)實施後,因為特定住戶(2戶)透過提起訴願(被駁回)、提請高等行政法院(被駁回)、繼續提請最高行政法院(也被駁回)等等冗長法律歷程,遲遲無 法落實都市更新。
樂揚建設認為,此案演變至今,最大的盲點在於:「95%依法進行都更住戶的利益,以及納入抗爭戶之後的都更計劃對整體區域生活安全、建築品質、城市風貌的正面提升價值,都沒有被正視。」
而此案的極少數抗爭戶不願意正視集體公共利益,只是堅持自身要獲得最大利益,導致實施者無法推動此一都更案,延宕許久。讓真正想改善家園環境的絕大多數依法進行都更的老住戶,權益受到極大損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