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小姐在市區看中一戶中古屋,價格1200萬元,裝修也不錯,王小姐很滿意,便告訴仲介想買下這房子。仲介卻告訴王小姐,這房子是房主2010年才購買的,按奢侈稅相關規定,購房未滿2年需徵收10~15%的奢侈稅。若現在買,屋主會轉嫁稅賦,王小姐一聽總價還要再加10~15%,打起了退堂鼓,仲介便給王小姐出了一個主意,讓王小姐和賣方先簽房屋買賣合約,約定房屋價格。説明房屋歸王小姐所有,王小姐把購房款交一部分給賣方,滿2年後再去辦理過戶手續,這樣就可以「合法避稅」,也不用讓屋主轉嫁稅賦。
不過,王小姐質疑,萬一這接下來的期間,房價繼續上漲,賣方一反悔,寧可陪違約金的時候,對買方是沒有任何保障的,於是,仲介又出了一個主意,可以就此簽個協議辦理公證,以免發生價格上的變動後,買方出現反悔,王小姐聽聽之後,覺得好像不錯,於是準備簽約。
這時候,王小姐已經不自覺的陷入了2個陷阱。
(1)房屋係不動産,不動産物權變動的方式為登記,也就是説,不動産買賣,僅有當事人雙方達成的協議,尚不能發生法律效力,只有在相關房屋登記管理部門辦理登記過戶手續後,不動産買賣合約才發生法律效力。以先簽合約後過戶的方式轉讓房産,在合約期間,當房價波動較大時,房主可隨時毀約,寧可賠償違約金也不賣,這對買方來説是一個時間和金錢上的損失。
(2)私下交易完成之後,即使也辦理了公證,原屋主即刻到地政機關偷偷辦理了掛失房屋權狀的手續,新權狀下來之後,原來的房屋所有權狀與公證書同時失效。由於房屋的權屬問題僅僅是公證,賣家可以憑産權證悄悄進行抵押。如果賣方掛失房屋權狀,請出新的權狀之後,對買方沒有保證。公證時不能公證到買方本人名下,以後不能出買方本人名的新權狀。買賣雙方一旦發生糾紛,房屋權狀是房屋所有權的第一證據,而購房合同屬於次要證據。此間房屋權狀仍屬賣方,買主可能吃大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