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財政部原先規劃的特種貨物及勞務稅條例施行細則草案中明訂,營業人興建房屋完成後第一次移轉,不論持有期間長短,都不必課徵10%或15%的奢侈稅。但是,財政部為打擊短期養地牟利者,藉由合建規避炒房稅負,限制所謂「第一次移轉」,指合建分屋與自地自建,營業人以他人土地興建房屋的「合建分售」案件,只有銷售的房屋可以免課炒房特別稅,土地並不適用。
也就是說,地主與建商合建分屋,建商賣房子的部分屬於營業項目,可以免徵奢侈稅,但地主在建商賣屋同時也要過戶土地部分,因為地主不是營業單位,所以符合課徵奢侈稅的範圍,財政部官員還解釋:「除非是地主有辦理營利事業,否則都要課徵奢侈稅。」
但是這項規定在2011年5月6日建築業者聯合向行政院與財政部陳情之後,短短數天,「合建分屋」政策大出現轉彎。財政部的新規定則是,地主只要與建商合建分售不動產,屬於地主出售的土地部分,在與建商所建房屋合併出售時,亦比照建商出售房屋,適用第一次移轉免稅優惠,地主持有與建商合建的土地,即使未滿2年即出售,也免課炒房重稅。
懂房地產的人都知道,「合建分售」的模式裡,所謂的「地主」,有大部分是建商關係人(如親戚或負責人),部分是「人頭地主」,這樣的做法是地主因負責出售土地,現行土地交易所得免稅下,地主的獲利,政府根本課不到稅。所以「合建分售」是為了避稅操作,建商負責出售房屋,因可扣除建造成本,導致獲利有限甚至出虧損,合建分售的獲利多數都在土地上,而土地不必課稅。
儘管存在這樣的漏洞,財政部依舊「網開一面」,並重擬細則草案報行政院核定,將合建分售屬於地主的土地,也比照建商等營業人出售的房屋,適用第一次移轉免稅的利多優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