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實上,違建的定義就是「未向政府主管建築機關申請許可的建築物。」任何人只要向公部門檢舉,公部門就會查照建物原有的測量成果圖或竣工圖,如果有跟登記不合的地方,就會被認定為違建,並且可以依法拆除。不過,若是程序違建,還有辦法可以彌補。
程序違建指得就是建築物的位置、高度、結構和建蔽率,皆不違反都市計劃建築法令,並且擁有土地使用權,只是因施工程序疏乎,沒有請領建照就擅自興工,那麼被舉發時,可以依法補辦執照並繳交相關稅款成為合法建物。
若是舊有違建的部分,因數量龐大,公部門難以逐一拆除,在不影響公共安全之虞,暫時被列入緩拆名單。不過,中信房屋法務專員白宗益提醒,緩拆並不代表不會拆,違建就是違法,民眾必須有心理準備,未來仍有面臨被拆除的命運。
至於,各地方政府對於緩拆違建的拆除時程各有不同,以台北市為例,就分為1995年1月1日以後產生的新違建、1964年1月1日以後至1994年12月31日以前已存在的既存違建、以及1963年12月31日以前已存在的舊違建3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