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財產局表示,為輔導各機關就經管國有財產,從消極的靜態管理,轉變為積極的活化運用,於2009年7月3日訂頒「國有公用不動產收益原則」,規範國有公用不動產提供使用的原則性事項,包括出租及利用的辦理方式、對價收取標準、契約約定內容、提供使用期限等,供各機關辦理有所依循,其中第11點未修正前,限制承租人或使用人不得再轉租或委託經營或與他人合作經營或再提供第三人使用,但因部分機關反映,為提供多元服務需要,出租廠商後,再由承租廠商統一規劃並轉租其他店家進駐使用,可節省履約管理等行政成本。為解決法規與實務執行產生落差之問題,提升辦理績效,再於2010年10月11日修訂放寬限制。
國產局表示,各機關未來為應業務性質或機關需求,有提供多元服務必要時,不需再分開招商,依修正後第11點規定,徵得主管機關同意後,就可先招標單一廠商承租,再引進其他服務廠商。此舉大大增加各機關辦理活化資產之誘因,應可提升辦理績效,更符合李部長倡導之「公地公用、發揮效能」理念,創造資產價值,符合社會各界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