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居留地房屋符合自住要件 可視同該址辦竣戶籍登記適用自住用房屋稅率
【MyGoNews蕭又安/綜合報導】2024年7月1日施行的房屋稅差別稅率2.0新制,增訂自住住家用房屋應於該屋辦竣戶籍登記,而外國人、台灣地區無戶籍國民、大陸地區人民及香港或澳門居民取得中華民國居留證,居留地址之土地及其地上房屋為其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所有或為房屋使用權人,於房屋稅視同辦竣戶籍登記,適用1.2%或1%住家自住用稅率。
新竹縣政府稅務局說明,房屋供所有人本人、配偶或直系親屬實際居住使用的住家用房屋,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住家用房屋全國合計3戶以內,且無出租或供營業情形,得按自住住家用稅率1.2%課徵房屋稅;若僅持有1戶房屋且現值在一定金額以下者,稅率為1%。
稅務局特別提醒,居留地房屋符合自住要件者,應於房屋稅開徵前40日(即2025年3月24日)以前,向房屋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提出申請,以維護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