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當心遺產稅節稅不成,還自動升等
【MyGoNews蕭又安/綜合報導】遺產稅的多寡,是每一個人的畢業成績單,越多表示成果豐碩,越少表示成果尚可或是節稅有道,但是如果是被繼承人自己搞錯了,讓遺產稅升等、多繳納,那就可惜了。
遺產稅的計算方式:應納遺產稅額計算(遺產價值之計算,以被繼承人死亡時之時價為準)遺產總額 - 免稅額 - 扣除額 = 課稅遺產淨額;課稅遺產淨額×稅率 - 累進差額 - 扣抵稅額及利息 = 應納遺產稅額。所以,免稅額越多、扣除額越多,遺產稅淨額就越少,適用稅率越低,應納遺產稅額就越少。
為此,民法第1030-1條夫妻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常被運用在遺產稅節稅上面。如果遺產單純是現金、股票或是動產,移轉時相對容易,如果是不動產時,可能就要小心隱藏其中的土地增值稅,避免引喻失義,畫虎不成反類犬。
正業地政士聯合事務所分享案例指出,個案中的父親往生,母親還健在,因為申報遺產稅時發現可以透過夫妻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讓父親的遺產稅降低,所以,就利用了這個權利讓父親的遺產的1/2由母親取得,由於父親的遺產只有一間透天店面,因此,很快的取得遺產稅完稅證明,並且完成了繼承登記,結論是母親取得1/2透天店面產權,其餘2個小孩各取得1/4的店面產權,完成了繼承登記。
詎料,日前小孩們希望把該透天店面賣掉,換取現金,才發現事情不妙。因為,該透天店面是老父親在1970年間結婚後取得,持有期間近54年,光登記在母親名下的一般土地增值稅近1100萬元,如果是自用土地增值稅也要近340萬元。因為該透天店面一直以來為營業使用,所以不符合土地增值稅自用住宅的規定,只能望稅興嘆,不敢出售。
依照土地稅法第28條規定:已規定地價之土地,於土地所有權移轉時,應按其土地漲價總數額徵收土地增值稅。但因繼承而移轉之土地,各級政府出售或依法贈與之公有土地,及受贈之私有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也就是說,當初如果選擇繳納10%的遺產稅,同年度出售就不用繳納土地增值稅,所以,上述的1100萬元土地增值稅就不存在,也就是當初母親主張夫妻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因此多繳納了近760萬元的土地增值稅。
簡單的來說,遺產稅的稅率是10%、15%、20%,土地增值稅的稅率是自用住宅稅稅率是10%;一般稅率是20%、30%、40%,如果將遺產中土地成為夫妻差額分配請求權的移轉標的,無疑是讓自己的遺產稅自動升等,轉而選擇稅率更高的土地增值稅。所以,現金、股票或是動產是夫妻差額分配請求權的好標的,至於土地可能就要三思而後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