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徵收之土地,免徵其土地增值稅。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被徵收前之移轉,準用前項規定,免徵土地增值稅。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地方政府財稅局表示,土地稅法第39條規定,被徵收之土地,免徵其土地增值稅。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尚未被徵收前之移轉,準用前項規定,免徵土地增值稅。但經變更為非公共設施保留地後再移轉時,以該土地第1次免徵土地增值稅前之原規定地價或前次移轉現值為原地價,計算漲價總數額,課徵土地增值稅。
依都市計畫法指定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其都市計畫書規定以徵收或區段徵收方式取得,或未明文規定取得方式者,均有土地稅法第39條規定第2項免徵土地增值稅規定之適用。惟若公共設施保留地係以「市地重劃」方式取得,地主仍將參與分配土地權利及適用重劃後第1次移轉時土地增值稅減徵40%之規定,此與政府以徵收方式取得,對地主權利損益情形有別。因此,計劃以「市地重劃」方式取得之公共設施保留地,既無須經由政府以徵收方式取得,自無適用免徵土地增值稅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