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訂立不動產買賣契約,因對契約有爭議,嗣後雙方訂立解除契約協議書,合意解除原買賣契約再登記回原所有權人,該協議書是否要課徵印花稅?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地方政府財稅局接獲民眾來電詢問:原訂立不動產買賣契約,因對契約有爭議,嗣後雙方訂立解除契約協議書,合意解除原買賣契約再登記回原所有權人,該協議書是否要課徵印花稅?
財稅局說明:依據印花稅法第5條第5款及第7條第4款規定,典賣、讓受及分割不動產契據,係指設定典權及買賣、交換、贈與、分割不動產所立憑以向主管機關申請物權登記之契據,每件按金額千分之一,由立約或立據人貼印花稅票。但若訂立不動產買賣契約且已辦竣所有權移轉登記後,買賣雙方合意解除契約,持解除契約協議書並以移轉登記原因「買賣」辦理所有權返還登記,該解除契約協議書非屬印花稅法規定之課徵範圍,故免課徵印花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