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前屋主戶籍不遷出,公司不撤走,如何自救?
正業地政士聯合事務所長鄭文在分享一件案例時指出,買方是小資女,省吃儉用,努力存錢,2年前終於在明星學區,買到夢昧以求的好房子,賣方簽約時也告知買方,戶籍暫寄放在戶籍地2年,等小孩畢業後才遷出,買方也欣然同意,因為簽立「無租賃聲明書」,所以,房屋稅及地價稅都符合自用住宅,權利未受影響。
2年的時間很快的過去了,賣方的小孩也畢業了,但是,賣方的戶籍登記依然未遷出,買方也連絡不上賣方了。該怎麼辦?該給的方便給了,該遷出的戶籍登記卻不遷出。這時,買方可以以所有權人名義,將設籍人全部「逕為遷徙」,戶政機關查明無誤後,會將設籍人戶籍全部遷入戶政事務所,為此,買方的權益將完全不受影響。
另外,如果賣方(或是第三人)還有公司(營業)登記未遷出房屋所在地,也可以透過稅捐單位的營業稅股,將該公司(營業)登記代位申請「他遷不明」,經稅捐單位查明屬實,該公司營業登記就會被停業,並遷出該房屋所在地。
所以,建議買方,當購置房屋後,務必查詢戶政事務所賣方戶籍是否遷出,另外是否有第三人設籍及稅捐單位營業稅股,查明是否有前屋主,前前屋主或是房客相關營業登記是否已經遷出,以免日後影響買方自身權益。
類似的案例也常發生在土地增值稅的申請,自用住宅土地增值稅率10%,一般土地增值稅率是20%、30%、40%,稅額相差很可觀,亦有夫妻離婚後,前夫戶籍未遷出,而被當成有「第三人」設籍,無法申請自用住宅優惠土地增值稅的情事,即使馬上申請逕為遷出,亦要滿一年以後才能適用自用土地增值稅,造成最熟悉的陌生人,變成可怕的設籍人,無法核准自用住宅優惠稅率的窘境。所以提醒您善用所有權人將第三人戶籍「逕為遷出」,將營業登記「他遷不明」的權利,保障自己自用住宅的納稅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