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地方稅稽徵機關受理長照機構申請減免房屋稅及地價稅案件之審認原則
一、符合「私立慈善救濟事業」及「社會救濟慈善事業」範疇;財團法人社會福利事業基金會、醫療財團法人、衛生財團法人、學校財團法人及長照機構財團法人依據長期照顧服務法規定,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許可附設之社區式、機構住宿式及綜合式服務類長照機構,經檢附長照機構主管機關(嘉義縣為社會局)核發之設立許可證書者,得認屬稅法規定之「私立慈善救濟事業」及「社會救濟慈善事業」範疇。
二、長照機構申請減免房屋稅及地價稅時,應檢附長照機構主管機關核發之設立許可證書、財團法人登記證書、房地自有之證明文件,供房地所在地之地方稅稽徵機關覈實審認。
三、全部收益直接用於各該事業:有關長照機構全部收益是否直接用於各該事業,由長照機構主管機關依各該機構之會計帳簿及財務報表審認後供地方稅稽徵機關核定。
四、不營利為目的:長照機構因提供設施或服務而酌收費用,則由地方稅稽徵機關審認其收費是否非以營利為目的且不違反長期照顧之目的,且全部收益直接用於該目的事業。
五、長照機構辦理長期照顧業務實際使用自有房地之面積,則由地方稅稽徵機關就具體個案查明實情,予以審認核定徵免事宜。
另函釋內容提到請地方稅稽徵機關於核准長照機構減免房屋稅及地價稅時應副知長照機構之主管機關,長照機構主管機關於核定註銷、廢止或撤銷機構之設立許可或核准其停(復)業時亦應一併副知地方稅稽徵機關,以落實掌握稅籍核定之正確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