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yGoNews廖賢龍/台北報導】台灣高等法院2010年9月7日對遠東集團參與太平洋流通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太流公司)現金增資案,駁回檢察官上訴,維持台北地院無罪判決,徐旭東、黃茂德與李冠軍等三人無罪確定。
遠東集團認為,法院判定遠東集團各公司參與太流公司現金增資,只是單純的善意投資人,太流公司增資會議紀錄並無不法,還給遠東集團及徐董事長等三人公道;之前該案仍在審理,事實尚未確定時,經濟部逕自撤銷太流公司增資等六項相關登記,其處分有欠周詳,將透過一切行政救濟程序,請求回復。
太平洋建設(2506)表示,法院判決認定林華德與李恆隆、賴永吉共同受太設集團及章民強的委任,處理集團的財務紓困問題時共同背信,維持林華德有罪判決,再次認定太平洋建設及章民強為太百公司經營權爭議受害人。法院同時認定為執行企業的切割計劃,將太流公司60%股權登記予李恆隆名下,而非李恆隆所有,足以證明有權決定入主太百公司者,應為太設集團。
太平洋建設集團表示,遠東集團非太流公司股東,不因該案判決而改變:經濟部撤銷太流公司的增資登記,是高檢署根據台灣高等法院確定判決,依法通知經濟部撤銷,不因該案判決結果而有所不同,遠東集團並非太流公司股東。至於遠東集團郭明宗偽造文書有罪確定,共同參與偽造之黃茂德竟無罪,為司法界罕見:太流公司91年9月21日股東會及董事會議事錄,經台灣高等法院刑事判決認定,為遠東集團黃茂德及郭明宗共同參與偽造,郭明宗有罪判決確定。法院這次卻認定黃茂德不構成犯罪,顯然與前次確定判決岐異,且為司法界所罕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