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房地合一(新制)賣大屋買小屋得否適用重購退(抵)稅規定?
該局舉例說明,陳小姐於2017年3月5日購入A房地供自住,成交價額為新台幣(下同)1,000萬元,嗣於2019年5月28日出售A房地,成交價額為1,500萬元,且於規定期間內辦理房地合一申報並繳納稅額80萬元;後於2019年8月1日再購進B房地供自住,價額為1,200萬元。因出售A房地前1年內無出租或供營業使用,且自出售(舊)A房地至購入(新)B房地移轉登記時間在2年內,陳小姐即可適用重購退稅優惠,按重購價額1,200萬元占出售價額1,500萬元的比率申請應退還稅額64萬元〔80萬元x(1,200萬元/1,500萬元)〕。
該局提醒,納稅義務人申請重購自住房地合一扣抵稅額,若於重購後5年內改作出租或營業等其他用途或再行移轉時,將會被追繳原扣抵或退還稅額,請民眾留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