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營建署:住宅法令已強化居住環境平權,社區自治規約牴觸法律無效
營建法令並無禁止社福、身障、愛滋等團體入駐社區
營建署表示,內政部已於2006年針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及「公寓大廈規約範本」之內容及效力,有無侵犯人民基本權利或影響社福、身障機構入駐社區問題進行討論,經各單位討論檢視後,對於目前建築法、都市計畫法、公寓大廈管理條例與公寓大廈規約範本等之內容,並無侵犯人民基本權利,或禁止社福、身障、愛滋團體或機構等入駐社區之規定。各公寓大廈或社區訂定之規約,仍不能牴觸憲法、法律之規定,其牴觸者無效。
保障居住權利平等,住宅法已明定不得妨礙住宅合法使用
住宅法於2011年12月13日制定時,即已明定住宅使用人有因其需要或合法使用住宅空間之權利,任何人(如住戶、鄰人等)不得拒絕或妨礙住宅使用人之情事。為了處理拒絕或妨礙的申訴,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邀集比率不得少於三分之一之社會或經濟弱勢代表、社會福利學者等參與。如果經協調處理,並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令行為人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按次處新台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
保障身心障礙合法權益 齊力創造平權居住環境
營建署提到,身權法第16條及第82條已分別訂有「身心障礙者之人格及合法權益,應受尊重及保障,對其接受教育、應考、進用、就業、居住、遷徙、醫療等權益,不得有歧視之對待。」、「…身心障礙福利機構,於社區中提供身心障礙者居住安排服務,遭受居民以任何形式反對者,直轄市、縣(市)政府應協助其排除障礙。」等規定各直轄市、縣(市)社會局皆有相關協助措施,以鼓勵民眾敞開胸懷接納身心障礙者,增進其自立生活及社會參與能力的機會。各直轄市、縣(市)社會局應積極協助。如社會局認為已有違反「不得有歧視之對待」之情事,除可依身權法裁罰外,後續亦可依住宅法規定進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