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短訊!先購後售土地時原戶籍已遷至新購地址者仍有重購退稅之適用 MyGoNews房地產新聞 房地稅務
稅務短訊!先購後售土地時原戶籍已遷至新購地址者仍有重購退稅之適用
新聞摘要
  • 稅務短訊!先購後售土地時原戶籍已遷至新購地址者仍有重購退稅之適用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基隆市稅務局表示:土地所有權人因先行購買新自用住宅用地,而將戶籍由原自用住宅用地遷至新購地址者,以致2年內出售原自用住宅用地時,其戶籍已不再原址者,仍有土地稅法第35條第2項規定退還土地增值稅之適用。稅務局提醒您:先購後售土地之退稅,應以土地所有權人於購買土地時,已持有供自用住宅使用之土地為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