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障土地所有權人權益 內政部新訂「考古遺址土地容積移轉辦法」
內政部表示,2016年7月27日修正公布的「文化資產保存法」第50條,已明定因指定考古遺址導致其土地原依法可建築受到限制部分,得等值移轉其他地方建築使用,故這次配合新訂「考古遺址土地容積移轉辦法」草案,明定此類容積移轉適用地區、計算方式、作業程序及移入容積相關條件與原則,以兼顧都市整體環境品質及民眾權益。
依這次新訂草案第5條規定,送出基地可移出之容積,以移轉至同一都市主要計畫地區,或區域計畫地區之同一直轄市、縣(市)內其他可接受之建築土地建築使用為限。但經內政部都市計畫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得移轉至同一直轄市、縣(市)之其他主要計畫地區。惟接收基地不得位於都市計畫農業區、保護區及河川區等非都市發展用地,以確保環境品質。
內政部指出,「考古遺址土地容積移轉辦法」條文將依法制作業程序,於近期內發布施行,後續民眾即可依法向所屬地方政府提出容積移轉申請。內政部也提醒地方政府受理容積移轉時,必須審視其接受基地條件,核予適度之移入容積,以確保周邊整體居住環境品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