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之贈與併課遺產稅時,已繳納之贈與稅與土地增值稅可用以扣抵應納遺產稅額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5條第1項第2款規定,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依民法第1138條及第1140條規定之各順序繼承人之財產,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時,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併入其遺產總額課稅。同法第11條第2項則明定:「被繼承人死亡前2年內贈與之財產,依第15條之規定併入遺產課徵遺產稅者,應將已納之贈與稅與土地增值稅連同按郵政儲金匯業局1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計算之利息,自應納遺產稅額內扣抵。但扣抵額不得超過贈與財產併計遺產總額後增加之應納稅額。」
該局進一步說明,張小姐是符合民法第1138條規定之法定繼承人,因此去年受贈之房屋及土地,仍必須併入張老先生的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至於張老先生去年贈與房屋及土地時申報繳納的贈與稅及土地增值稅,可依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1條第2項規定,連同按郵政儲金匯業局1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計算之利息,自應納遺產稅額內扣抵,惟應注意扣抵額不得超過贈與財產併計遺產總額後,所增加之應納稅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