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個人出售預售屋之財產交易所得,應以買受人交付尾款之日期所屬年度為所得歸屬年度,依法申報當年度綜合所得稅
該局指出,個人出售預售屋,買受人分別於不同年度支付買賣價款者,出賣人之財產交易所得,依財政部2012年8月13日台財稅字第10100098740號令規定,應以交付尾款之日期所屬年度為所得歸屬年度;尾款交付日期不明時,得以原始出售該預售屋之建設公司記載本次預售屋買賣雙方與該公司辦理預售屋買賣契約之異動日期所屬年度為所得歸屬年度。
該局舉例說明,張君於2014年1月向A建設公司購入預售房地,已陸續支付1,000萬元,嗣於2015年10月間以1,800萬元出售,並於2015年度收取800萬元,2016年1月間收取尾款1,000萬元,且支付仲介費等相關費用計100萬元,獲有財產交易所得700萬元(1,800萬元-1,000萬元-100萬元),則張君應將該筆財產交易所得併入2016年度綜合所得稅申報。
該局呼籲,個人出售預售屋之財產交易所得,應以買受人交付尾款日期之所屬年度依法申報當年度綜合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