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財政部核釋個人交易「受贈自配偶因繼承取得之房屋、土地」課徵所得稅疑義
依此,配偶原始取得原因為繼承,且其繼承取得日係在2016年1月1日以後,而被繼承人取得房屋、土地時點係在2015年12月31日以前,個人出售該房屋、土地時,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7類(下稱舊制)規定課稅;如該房屋、土地符合同法第4條之5自住優惠規定且較為有利時,得選擇依同法第14條之4及第14條之5房地合一課稅新制(下稱新制)規定課稅。
財政部舉例說明,被繼承人(父)2015年12月31日以前購入房地,於2016年1月1日以後死亡,由繼承人(子)繼承取得該房地,並將該房地贈與配偶(媳),該配偶(媳)日後出售該房地時,其交易所得依被繼承人取得日認定應依舊制規定課稅;惟如該房地為自住且符合新制適用自住優惠要件,依新制課稅較為有利時,配偶(媳)得選擇改按新制規定課稅,此與繼承人(子)未贈與配偶而自行出售之課稅方式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