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拋棄繼承者不得扣除遺產稅繼承人扣除額及身心障礙特別扣除額
該所舉例說明:甲君死亡時遺有配偶、母親及已成年之子女3人,甲君及其中一名子女為重度身心障礙者,甲君之遺產稅可列報上述扣除額為1,384萬元(配偶493萬元+母親123萬元+子女50萬元×3+子女身心障礙618萬元=1,384萬元)。但是如該名重度身心障礙之子女拋棄繼承權,則僅能扣除716萬元(配偶493萬元+母親123萬元+子女50萬元×2=716萬元)。
該所進一步說明,上述繼承人雖未於繼承開始前取得前述之證明文件,惟如能提示醫院鑑定文件證明繼承人於繼承開始前已具重度身心障礙之條件,僅係繼承開始後基於相同事由始向社政主管機關申請鑑定,仍可依規定扣除618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