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約定不動產過戶,應於訂約日起1個月內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
台北市訴願審議委員會認為,依土地登記規則第33條規定,以契約申辦土地權利變更登記,應於契約成立之日起1個月內為之,逾期申請者,每逾1個月處應納登記費額1倍之罰鍰,但最高不得超過20倍。訴願人雖主張本案係因其夫妻變更夫妻財產制致房地所有權移轉,經電洽稅捐處均稱無前例可循,致訴願人遲未辦理申報土地增值稅及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宜,惟因訴願人無法提出其一開始即洽請稅捐處辦理之相關事證,仍難以認定其有不可歸責事由,故維持原罰鍰處分。
法務局表示,土地法關於逾期申辦登記之罰鍰規定,係為促請人民儘早申請登記,確保其產權,杜絕糾紛,以免地籍失實。法務局並特別提醒民眾,如有不可歸責事由致遲誤登記期間時,應留存相關事證,或先向地政事務所提出申請,事後補正相關文件,即可避免因逾期申請登記而受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