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市建管:未濫發綠建築容積獎勵
依台北市綠建築自治條例規定,公有建築物要求工程總造價達3千萬元者,應取得合格級以上之綠建築標章;達5千萬元以上者,應取得銅級以上之綠建築標章。私有建築物要求接受容積移轉、容積增加(除因輻射污染、海砂屋及申請都市更新增加容積等情形外)或高層建築物應依增加容積規模大小分別取得合格級至銀級之綠建築標章。
至於非公有新建建築物,適用台北市綠建築自治條例案件且應申請綠建築標章者,起造人繳納保證金,並於使用執照核發後2年內取得綠建築標章,則保證金無息退還,未依規定辦理者,保證金不予退還,並通知起造人。
另外,屬都市更新案件採綠建築設計者,依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辦法,市政府審議通過後取得容積獎勵,實施者應與都發局簽訂協議書,納入都市更新事業計畫,並繳交保證金,保證於使用執照核發後2年內,取得綠建築標章,未依協議取得綠建築標章者,保證金不予歸還,納入台北市都市更新基金,其保證金計算係容積獎勵乘以銷售淨利,並無讓利行為。
依照本市綠建築自治條例規定之非公有新建建築物,以及申請都市更新綠建築設計容積獎勵之新建建築物,由起造人提列綠建築維護費用,起造人繳納費用後,已經完成該負擔之責任,其後由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向都發局申請綠建築維護費用,並撥入公寓大廈公共基金,而公寓大廈公共基金之管理運用是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基於社區自治精神,責由管理委員會保管及運用,但動支公共基金,應經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通過,受社區之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