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市稅處加強查核受贈土地免徵土地增值稅案件
該處說明,依土地稅法第28條之1規定,私人捐贈供興辦社會福利事業或依法設立私立學校使用的土地,符合下列條件者,於移轉時可以申請免徵土地增值稅:(1)受贈人為財團法人。 (2)法人章程載明法人解散時,其賸餘財產歸屬當地地方政府所有。(3)捐贈人未以任何方式取得所捐贈土地之利益。
該處進一步說明,符合上述規定免徵土地增值稅的案件,稽徵機關均依規定列管,並每年辦理清查,如查核發現未按捐贈目的使用土地、違反各該事業設立宗旨、土地收益未全部用於各該事業或捐贈人有以任何方式取得所捐贈土地之利益,除追補原免徵的土地增值稅款外,並依土地稅法第55條之1規定,處應納土地增值稅額2倍之罰鍰。該處特別提醒受贈土地之社會福利事業或私立學校,務必依規定管理、使用其受贈土地,以免被補稅及處罰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