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換屋族看過來!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稅額適用,不是祇要注意以小換大,還要設對戶籍!
該局舉例說明,甲君於2016年間出售舊房屋,並於同年購入新房屋,購入新房屋價額高於出售舊房屋價額,申請適用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稅額1萬7千多元。經查甲君之舊房屋係由其母乙君辦竣戶籍登記,惟甲君與其母分別辦理105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致甲君原有之舊房屋,未有本人、配偶或「受扶養」直系親屬設籍,不符合自用住宅規定,經遭否准認列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稅額。
甲君不服,申請復查,主張新、舊房屋均屬自用住宅,請准予以核認云云。經該局查核發現,該新、舊房屋從未出租或供營業使用,又乙君已年滿60歲,得由其子甲君列報為受扶養親屬,經合併申報後即符合重購自用住宅扣抵稅額之規定,故將結果告知甲君,甲君表示不諳稅法規定,所以與其母分別申報,經此事件非常滿意國稅局的用心,旋即申請撤回復查,並改將其母列報為受扶養親屬,以辦理退稅。該局呼籲,民眾若發現申報時有前述情形,請就近至國稅局洽詢,以保障您的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