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房屋所有權人出租房屋予符合住宅法規定之對象及用途,租金收入得減徵並扣除必要損耗及費用
該局說明,依新修正之住宅法第23條規定,房屋所有權人出租房屋予主管機關、租屋服務事業轉租及代為管理,或經由租屋服務事業媒合及代為管理作為居住使用,出租期間之租金收入,免納綜合所得稅,但每屋每月免稅額度不得超過新台幣10,000元。且住宅出租期間之租金所得,可檢據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如未能提具確實證據者,可依租金收入60%計算。
該局舉例說明,陳君於2017年7月起透過租屋服務事業媒合出租房屋予個人居住使用,每月租金18,000元,但未能檢附相關費用憑證,是陳君於2018年5月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應以48,000元為租金收入(18,000元×6個月-10,000元×6個月),再減除必要損耗及費用60%後之餘額19,200元〔48,000元×1(1-60%)〕申報為租金所得。
該局提醒,符合上述規定之房屋所有權人,於申報綜合所得稅時,應檢附相關資料供稽徵機關核認〔例如:租賃契約書(須載明媒合租屋服務事業之名稱)、必要損耗及費用之相關單據等資料〕,以維自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