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稅申報期限為死亡後六個月,不能如期申報,應於期限內申請延期 MyGoNews房地產新聞 房地稅務
遺產稅申報期限為死亡後六個月,不能如期申報,應於期限內申請延期
新聞摘要
  • 遺產稅申報期限為死亡後六個月,不能如期申報,應於期限內申請延期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財政部南區國稅局表示,邇來有納稅義務人因不瞭解遺產稅延期申報規定,未於申報期限屆滿前申請延期,致該局無法核准遺產稅延期申報。
 
該局指出,被繼承人死亡遺有財產者,納稅義務人應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於被繼承人死亡之日起6個月內,向被繼承人戶籍所在地國稅局辦理遺產稅申報。如具有正當理由不能如期申報者,應於規定申報期限屆滿前,攜帶被繼承人死亡除戶資料及與被繼承人關係證明文件臨櫃以書面申請或至財政部稅務入口網站(https://www.etax.nat.gov.tw/)線上申請延期。
 
該局舉例,被繼承人甲君於2017年9月2日死亡,遺有配偶乙君及兒子丙君,其2人為繼承人,亦為甲君的遺產稅納稅義務人,依規定應於甲君死亡後6個月內,即2018年3月2日前辦理遺產稅申報,如有正當理由不能如期申報者,可由乙君或丙君於2018年3月2日申報期限屆滿前,向甲君戶籍所在地之國稅局申請延期,核准延期以3個月為限,故最遲須在2018年6月2日前辦理遺產稅申報。
 
國稅局特別呼籲,如確有正當理由不能如期申報者,務必記得於規定申報限期屆滿前辦理延期申報,以避免遭補稅處罰。